介绍亲戚买赃车 与亲戚一起领刑罚
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赃车,仍积极介绍给亲戚购买,结果介绍人和买车人双双获刑,真是得不偿失。近日,丹阳法院以被告人董某、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单处罚金6000元和4000元。
四年前,被告人董某携妻子和未满一岁的孩子从安徽老家来丹阳投奔其舅舅周某,在丹阳某公司做车床操作工。孩子上幼儿园后,董某一直想买一辆摩托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但一辆新摩托车的价格动辄好几千,对于靠打工维持生计的董某来说,仍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而买车的计划一再搁浅。
作为老乡又是亲戚的周某,知道董某一直想购买摩托车,也热心帮忙留意着周围有无卖车的信息。2011年春节刚过,周某得知一朋友处有辆“来路不正”的摩托车,是豪爵铃木跨骑式的,九成新, 急于出手,只要2200元,便马上告诉董某,问其是否想购买。董某看过车后觉得车况不错,而且价格只有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便以22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
不料仅仅过了一个月, 周某的那位“朋友”就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董某,随即案发。事实上,董某以2200元购买的那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达5000元。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被告人周某居间介绍,董某积极购买,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退出赃物、预缴罚金保证金等悔罪表现,丹阳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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