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踩通天窗摔伤 饭店老板赔了19万
  • 发布时间:2012-12-05 00:00

 

    来自连云港的李某怎么也想不到,到饭店吃饭准备离开时,会一脚踩通厨房的玻璃天窗,坠下后导致七级伤残。近日,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饭店老板陈某赔付顾客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2010年7月8日晚,连云港人李某与赵某等一行6人到丹阳导墅镇一火锅店用餐。餐后,李某离开时踩踏在火锅店平台一楼厨房的玻璃天窗上,不幸坠落到一楼的厨房里受伤。

  李某随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至7月29日出院。经鉴定,李某属七级伤残,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差距太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陈某告上法庭。

    陈某作为餐饮经营者,对平台一楼厨房的玻璃天窗,未设置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致使李某受伤,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李某疏忽大意也有一定过错。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法庭按主次责任,即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比例,由陈某赔偿李某19万余元。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