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协议损利益 法官帮忙还正义
协议赔偿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具有其优越性,能够让利益受损者很快得到赔偿,迅速定纷止争。但是在某些场合这种方式也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譬如有些企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匮乏这一弱点,与劳动者进行“私了”,从而不进行工伤鉴定,这样的行为无疑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
张某在某建筑公司上班,一日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大拇指割伤,后经诊断为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多日。建筑公司在支付一定医疗费、营养费后,与张某达成书面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1万元,以后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后张某经咨询得知,他系因工负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其停工留薪及各类补助。于是张某要求公司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事宜,然而公司以赔偿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办理。张某愤而向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做出了有利于张某的裁决。该建筑公司不服,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利用知识优势和劳动者缺乏经验,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之前签订“私了协议”,且该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撤销。据此,认定该私了协议无劳动法上的约束力,受害人张某仍可依《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享受有关工伤待遇。法院判决支持仲裁委的仲裁裁决。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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