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他人货物 受损商险不赔
车主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装载他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车上货物遭受损失,能否主张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给你启示:车载他人货物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责险赔偿范围,判决不予支持。
某物流公司与他人签订运输协议一份,约定将价值七万多元的玻璃送至常州。该物流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运输的玻璃全损。某物流公司在支付了七万多元的赔偿款后,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3000元。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车辆运载货物损失不属于第三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各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车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第三人经济赔偿。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本案中,原告运输的货物虽所有权系他人所有,但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系物理空间上的界定,而并非所有权上的界定,故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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