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在夜间走上高速公路,被肇事汽车撞倒后又被其他车辆碾压,最终导致死亡。在向肇事者追偿后,丁某的直系亲属又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起诉到法院,在润州法院的调解下,最终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补偿丁某家属一万元。
2011年7月30日凌晨3点多钟,81岁的丁某独自一人行走在高速公路,叶某驾驶汽车经过,夜间视物不清,加上车速过快,等叶某看见行走的丁某时,虽采取紧急刹车手段,但车辆右侧仍撞向丁某,随后丁某被下一辆高速驶来的货车碾压,当场死亡。年仅22岁的叶某见出了大事,慌张驶离现场,后禁不住良心的谴责,又主动报案。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丁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叶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疏忽观察、判断操作失误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遂作出丁某负主要责任,叶某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
2011年9月,丁某的三子一女将叶某诉至镇江润州法院,经法院调解,丁某的死亡共发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84965元,其中11万元由交强险赔偿。其余74965元按责任比例由叶某承担22489.5元。叶某还自愿另行补偿9510.5元。
丁某的子女拿到叶某的赔偿款后,2012年年底,又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告上法庭。“高速公路护栏存在破损,我父亲是从破损处走上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需要对我父亲的死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丁某的大儿子在法庭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丁某如何走上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丁某独自一人行走在高速公路,并已被撞身亡,已无法查清他是如何走上高速公路。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认为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拒绝赔偿,双方矛盾分歧较大。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最终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同意补偿受害者家属一万元。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双方都表示很满意。
高速公路对行人是一个危险的区域,它有很多的意外情况,切不可心存侥幸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近几年来,随着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行人上高速公路已成为极大的交通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行人违法横穿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因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都会认定由行人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中,叶某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需承担丁某30%的损失。
对于丁某子女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一案,根据法律规定,此类侵权案件由被告方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举证,是否尽到管理义务。但即使被告方未尽到管理义务,也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因为高速公路具有封闭、高危的特性,行人违反禁止性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这种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前提和主要原因。所以在本案中,在受害人已获得肇事者的赔偿的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仅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