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交罚金再行窃 又被审判悔终迟
  • 发布时间:2013-05-15 00:00
 

    为了缴纳上次犯罪时的罚金再度行窃,最终再次触犯了刑法。日前,刚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杨某又被带到审判席上接受审判,被镇江开发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决单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自己好好悔过自新,认真找份工作生活,却因为无钱缴纳罚金再次萌生行窃念头,遂于2012年伙同他人先后两次至镇江新区大港镇“镇江新区人力资源配置市场”,采取翻墙、搬运等手段,在大院西侧楼内窃得DVD机、空调外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2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再次被以涉嫌犯盗窃罪被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杨某作案时刚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其家庭经济困难,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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