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香烟赚差价 构成非法经营罪
  • 发布时间:2013-05-22 00:00

 

    未经烟草部门批准,利用不同地区的香烟销售价格不同,做起了“倒爷”的生意,从天津购买“中华”香烟销往常州,最终触犯了刑律。近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千元。

    现年45岁的被告人李某曾在天津办理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香烟零售。不久前,李某来到了常州,发现天津、常州两地的“中华”香烟进价相差几十元,加上自己一时无生活来源,便打起了倒卖香烟的主意。2013年1月初,李某从天津购得“中华”香烟80条,乘火车到丹阳,然后再前往常州,以57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常州某商贸公司,非法经营数额4.5万余元。十几天后,李某又如法炮制,销售给常州某商贸公司“中华”香烟70条,非法经营数额3.9万余元。2013年1月30日,李某从天津购得227条中华香烟,正准备大赚一把,不料在丹阳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丹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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