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孩童打闹受伤 家长老师均担责任
  • 发布时间:2013-05-23 00:00

 

    小朋友嬉戏打闹,老师千万要注意。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朋友在幼儿园课间休息时打闹受伤而将对方家长和幼儿园告上法庭的案件。

    小亮和小东是镇江新区幼儿园中班同学,两人从小班开始就一直是好朋友,课间时常嬉戏打闹。十一长假刚过,八天未见的两人又在教室里打闹起来,而老师孟某也以为是小事,并未及时上前阻止。不幸的事发生了,忽然小亮将小东扑倒,小东晕倒在地,鼻梁大量出血,老师立刻将小东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进行整形手术。才四岁的孩子就要进行整形手术,小东的父母是又着急又心疼,决定要讨个说法,于是将幼儿园和小亮的父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小东的治疗费用8436元及整形手术费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亮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小东人身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由小亮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东是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老师孟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小亮的父母赔偿小东医疗费、整形手术费共计11150元,幼儿园赔偿小亮医疗费及整形手术费5000元。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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