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攻心”促和解
  • 发布时间:2013-07-08 00:00

 

    一场车祸,夺去了一个家庭的幸福,而更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的是,车祸过后的赔偿事宜迟迟得不到解决。

    陆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生前为镇江某劳务公司的员工,因业务需要,劳务公司派遣陆某前往河南出差,在出差的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陆某的妻子与儿女等三人因此向劳务公司提起赔偿诉讼。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月底作出判决,劳务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向陆某某等三人支付56万元,因劳务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陆某某等人遂于2013年3月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对上述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劳务公司虽然有两名股东,但是实际经营者为股东谢某,但谢某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没有现实的执行压力,故而采取消极的态度予以应对,且劳务公司名下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股东王某又躲在“法人面纱”的背后。对此,执行法官通过积极调查,发现劳务公司存在着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并且乘热打铁,以此为突破口对谢某采取以法“攻心”之计。执行法官凭借充分可靠的调查材料,步步紧逼将被执行人的义务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挂起钩来,并且告知其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达到法律震慑力,从而迫使谢某端正态度。随后,执行法官又以“情”攻心,通过将意外事件对陆某家庭造成的打击告知谢某,将其置于“感同身受”的境地,促使王某的态度彻底扭转。最后,执行法官通过对执行程序的释名,通过以“利”攻心,争取到申请执行人一方的让步,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最终申请人让步6万元,达到了双赢。

    执行的功能价值决定了其以实现权利为评价标准,而权利的实现的过程却受到诸多规则的限制,公司的法人独立和有限责任就是阻扰执行案件顺利进行的一项强制规则。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将履行不能和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联系起来,达到将置身事外的股东拉入法律漩涡的中心,逼迫股东改正态度,积极解决纠纷。上述案件促成双方和解,一方面维护了公司独立和有限责任规则,另一方面又以最经济、最迅速的方式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