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大吉设气球 绳索绊人需赔偿
建筑工地为举行开工仪式,在工地门口设置拱形气球门,将固定气球的绳索钉在行人道上,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绳索绊倒摔伤。最终,建筑工地为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失买单。
2012年9月30日清晨5点钟左右,镇江市丹徒区某建筑工地准备施工,为举行开工仪式,在工地门口设置了一扇拱形气球门。工地门口系一条城市道路,工作人员为了固定气球,将绳索钉至了行人道的路面上,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早上7点钟左右,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行人道行驶,在车辆行至该工地门口时,不慎被钉在路面的绳索绊倒,致使车辆损坏,胡某受伤。事发后,胡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两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胡某受伤后,认为建筑工地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全部损失。建筑工地认为胡某车速过快,自身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仅同意支付胡某医疗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工地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工地将气球绳索钉在公共道路上,且未在路面设置警示标示提醒行人及车辆,致使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时被绳子绊倒摔伤,对胡某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成年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对路面状况和自身安全负有高度警觉和注意义务,但因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造成其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对于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工地赔偿胡某各项损失80000元。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游戏机上装赌具 财没发到先领罪
下一篇:两车相撞一死一伤 司机都是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