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一死一伤 司机都是醉驾
两位醉酒的驾驶摩托车者在道路上行驶时相撞,造成一人当日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伤者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近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11月14日17时20分许,在丹阳市103县道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姓李,不久前买了这辆“鸿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还没有登记,李某也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当天中午,李某在朋友家吃饭并喝了点白酒,休息一会,李某认为酒劲已过便驾车离开了。与此同时,吉某驾着一辆轻便摩托车开上103县道,巧的是吉某在吃午饭时也喝了点白酒,当晕晕乎乎的李某碰到同样晕晕乎乎的吉某时,灾难便降临了。最终两辆摩托车在103县道7公里390米处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均受伤,遗憾的是吉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事故现场将李某抓获,经血样鉴定,事发当时,李某、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均超过了醉酒标准(8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吉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在这次车祸中脑部也受到损伤,家人一方面要在医院照顾护理自己,另一方面还要筹措资金以弥补对方家庭因事故所受损失,可谓给家人也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在法庭上,李某后悔不已,他说:“总认为自己酒量好,喝了点酒不会出事,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不仅让吉某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也让自己受到伤害并身陷囹圄,喝酒开车,真的是害人害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被告人坦白认罪、获得被害人方谅解,醉酒后驾车等情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开工大吉设气球 绳索绊人需赔偿
下一篇:谁为手机流量激增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