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拓业务,电信部门向镇江市民张先生所在公司进行优惠活动,张先生兴致勃勃订购一款优惠套餐,在使用5个月后因手机流量激增产生费用1000元,为了这笔多出来的上网费,张先生向电信公司、工信部投诉,未果后提起诉讼。近日,这起因手机流量引发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在润州法院的调解下得到解决,电信公司退还张先生上网费用900元。
套餐外流量带来大烦恼
月支付仅需129元,就能得到网络、手机套餐服务,其中包含手机上网流量120兆,赠送流量300兆,并赠送智能手机一部,如此优惠的电信套餐令人心动,2012年6月张先生订购了该套餐。
使用几个月后,张先生频为满意,花费不多功能不少。但到10月份出现了问题。10月8日、15日电信部门发送短信提醒,张先生适用手机流量119兆、121兆。“平时手机流量用多少电信都会发短信提醒,我就没在意,没想到后面就不提醒了,直到22日知道10月份流量突然增加到6709兆,多产生手机上网封顶费用1000元。”
工信部意见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张先生赶紧到电信投诉部门进行咨询,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张先生对手机进行了恢复出厂设置处理,后流量正常。
2012年12月,张先生向工信部申诉受理中心进行申诉,工信部给出调解意见书,确认电信部门系统未实现上网业务包月额定流量用完停止服务或超出前即时提醒通知用户,张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得到保证,建议退还流量费用500元。但该调解意见给出的方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张先生也未认可,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电信公司认为已尽提醒义务
2013年4月,张先生提出诉讼,要求电信公司返还流量费1000元。
电信公司认为,2012年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要求电信部门在用户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张先生的套餐仅仅包含120兆,电信部门进行了超出套餐的提醒,履行法定的义务。赠送的300兆流量不在套餐内,是一个赠送行为,不是双方合同范围内所以不需要提醒,超出的套餐不需要付费。电信公司每7天对用户流量进行提醒,合情合理。
法院认为:工信部通知应当作扩大解释
手机套餐既然规定了流量大小,那么一旦流量超限,电信公司的收费方式也发生变更,此时消费者应享有继续使用或终止使用的选择权,电信公司应根据工信部的规定及时告知用户此项权利。
对于赠送流量300兆是否有提醒义务,承办法官刘艳飞认为,应对工信部的通知作扩大解释,赠送流量300兆虽不在套餐范围内,但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用户订购,虽是“赠品”也应享有同正品同等的服务待遇。所以,电信公司应及时将用户流量使用情况予以告知,并增加对异常现象(如手机流量、通话时间突然急剧增加)的提示,如要求用户明确继续订购或者拒绝订购,继续订购的费用等,未明确的,应当视为拒绝订购。
在上述指导思想下,法官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电信公司同意退还900元流量费,张先生对此予以认可。
法官提醒:控制手机流量以免发生纠纷
手机上网既方便也快捷,已经逐渐成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上网方式之一,各大通信公司不断推出各种上网优惠套餐,但是一旦超出优惠套餐,随手打开一个网页就要几元。甚至有手机软件暗藏吸费陷阱,在用户不知不觉中自动上网产生流量。
根据工信部的通知精神,通信公司的提醒义务仅限于合同约定事项。因此,开通手机上网功能的用户,除了通信公司发来的流量提醒短信外,可以在手机中安装流量监控软件,及时掌握流量使用状况。对于比较损耗流量的上网行为,更要注意查看剩余流量,避免过度消费。在碰到类似本案问题后,消费者应及时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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