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寻突破 灵活执行
  • 发布时间:2013-08-05 00:00

 

    日前,开发区法院执行法官不畏酷暑,不怕麻烦,细致调查,耐心工作,顺利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受害人家属、出租车公司、事故车主对本案的执行一致表示满意。

    2012年7月,镇江新区汽车出租公司司机孙某驾驶出租车载两位客人赴镇江途中,因车速过快发生单方事故,致车上两位乘客死亡。后孙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同时,判决孙某与镇江新区汽车出租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等六人共计146万元。7月2日,受害人家属申请执行。

    因孙某、汽车出租公司均无充足的执行能力,执行人员仅执行到肇事出租车的承保公司40万元理赔款。但是,执行人员并没有局限于孙某、出租车公司缺乏执行能力这一表面现象,经与出租车公司接触发现,肇事出租车归案外人王某所有(王某承包给孙某),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并且双方订立的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出租车肇事导致的经济损失由车主负担。这意味着出租车公司履行判决后有权向车主追偿。发现上述情况后,执行法官遂告知出租车公司其应当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且随后享有的追偿权。出租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无力履行判决,也未发现车主王某有足够的赔付能力,请执行法官与车主沟通。法官与出租车车主王某接触后发现,王某对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赔偿义务不愿意履行,抱有得过且过的幻想。执行法官耐心详细地向王某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王某认识到幻想不切实际,随后主动提出解决意见——王某一次性赔偿55万元,出租车公司放弃追偿权。出租公司限于王某的执行能力最终接受了该意见。王某随后将55万元交付之法院,出车公司另行筹措了15万元,并对剩余30余万元进行分期付款。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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