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索要“分手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 发布时间:2013-08-06 00:00

 

    恋爱期间男子向女子签下“分手费”欠条保证与其结婚,等到两人离婚后女子却以借贷法律关系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啼笑皆非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0年底,原告小丽与被告小刚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的过程中,已经离过一次婚的小丽害怕再次被人抛弃,于是要求小刚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作为“分手费”保证与其结婚,并承诺在结婚的时候将“欠条”撕毁。被恋爱冲昏头脑的小刚二话没说,向小丽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2011年12月,在亲人的祝福下,两人走进的婚姻的殿堂,然而小丽并没有履行当初的承诺,而是将“欠条”悄悄的保存了起来。

    然而好景不长,大概过了一年多时间,小丽和小刚的婚姻便亮起了红灯。2013年4月,经过法院调解,小刚和小丽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的小丽越想越来气,立马找出了当初保存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刚给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庭审中小丽诉称,该借款是婚前小刚向其的借款,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而小刚辩称,诉请中的10万元借款系其与小丽婚前,小丽提出与其分手时承诺的“分手费”,后因其与小刚结婚了,所以该笔“分手费”已不复存在。并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的电话录音且当庭予以播放。其中,原告小丽陈述“那么钱是做什么的,是对我作为补偿的钱……”,“我们在一起的时候,我从来没有拿这个钱子说过事,但是现在不在一起了离婚了,它就有价值了……”。经三次庭审查明事实,小刚提供的原、被告电话通话录音反映,小丽表示该借款是小丽应当给付其的“分手费”,故对小刚提出的没有实际取得借款的辩论意见,予以采纳。双方因非婚同居“分手费”的债务转化为借贷,小丽要求给付,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丽要求被告小刚给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小丽负担。

    承办法官提醒:遇事应多冷静,因为感情冲动常会因时间的消逝而冷静下来,此时便能看出这些纠纷是何等的渺小,因而矛盾常于无形之中化解。其实世上本无事,我们自扰之。一切的不愉快都不必挂在心头,挥挥手,笑一笑,风轻云淡,相安无事。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