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坠入无护栏桥下,谁该担责?
  • 发布时间:2013-09-03 00:00

 

  【案情】2009年6月19日16时许,原告小秦的丈夫小张驾驶私家轿车途经一桥面上,遇对面来车会车,小张操作不当,向右打方向,因该桥右侧护栏全部损坏,车辆驶出桥面,坠入河中,小张溺水死亡。交巡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该出事路段(含桥梁)属乡道,现在某城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小张驾车行至桥面上,遇对面来车会车,小张操作不当,向右打方向,车辆驶出桥面,坠入桥下的河中,导致小张溺水死亡,小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事发地段的桥梁在某城区管委会辖区内,某城区管委会对桥梁负有管理维护及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桥梁右侧护栏全部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某城区管委会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法院确认:死亡赔偿金18680元×20年计373600元;被抚养人(死者女儿和母亲)生活费6191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5826元;合计501339元。某城区管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某城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小秦各项经济损失50133.9元;

  【评析】某城区管委会对出事路段(桥梁)负有的管理和维护职责,主要体现在:1、履行道路(桥梁)安全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使道路(桥梁)的使用达到规范要求,符合安全标准。2、对道路(桥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尽到明示、警戒义务。就本案而言,发生事故的桥梁无护栏,也无警示标志,作为负有管理和维护职责的某城区管委会没有尽到其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受害者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完全的注意义务,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桥面,翻入河中,造成自身溺水死亡,受害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某城区管委会虽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一种盖然性,并非必然性,被告某城区管委会仅在其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综合本案案情,该赔偿额度控制在10%以内为宜。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城区管委会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10%,即50133.9元。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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