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车祸
2013年7月的一天,王叶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八桥镇永胜村某路段马路行驶时未料与一只横穿马路的黑狗相撞,致其受伤,车辆受损,王叶菊声称该只黑狗是马路对过的李明家饲养的,事发时该狗是在横穿马路回李家的途中。
事故发生后,王叶菊因伤住院三天,花费医疗费2700余元,嗣后,王叶菊多次与李明协商医疗费未果,无奈之下,王叶菊一纸诉状将李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明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5000余元。
被告李明在庭审中否认其豢养的狗撞击了原告王叶菊的电动自行车,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与交通事故损害相竟合,被告李明作为饲养动物的主人,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就其饲养的动物没有撞击原告的车辆,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明赔付原告王叶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3200元。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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