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后妻要离婚
  • 发布时间:2013-09-24 00:00

 

    夫妻感情好,变更房产为共有,感情不好闹离婚,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判决驳回。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离婚引起的撤销赠与之诉。

    陈某和徐某(女)2009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陈某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婚后,小夫妻俩感情甚好。2011年底,徐某向陈某提出,在双方居住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陈某心想夫妻生活在一起,房产多写一个人名字也无所谓,于是就将原本属于他自己个人财产的房屋变更为夫妻两人共有。

    2012年6月,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在遭到陈某拒绝后,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随后,陈某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己赠与妻子的二分之一房产。陈某认为,徐某和自己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了达到分割自己个人房屋的目的,才对自己假意示好,并以虚假承诺骗取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房屋产权赠与其二分之一,依照法律规定,这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对徐某的赠与。庭审中,徐某认为陈某对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自愿的,陈某是因为和自己在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撤销之诉,陈某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陈某和徐某各占50%份额,徐某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陈某主张徐某欺诈,表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但陈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所谓存在重大误解不符合常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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