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载榉树之争 一朝调解言和
  • 发布时间:2013-10-21 00:00
 

        近日,句容法院受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张某雇佣挖机在张某自家的承包地南北面挖树,原告李某诉称张某承包地北面所挖树木是自家的树木,要求张某赔付树款、退还所占耕地、承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之间的挖树纠纷,派出所民警处理过,村委会也找双方调解过,但由于双方对于案件相关事实认识差异较大,双方都不愿意调解。虽然已经知道案件调解的困难很大,但是承办法官认为,单从法律上并不能完全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反而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而且双方是同村村民,一言不和极容易发生更大的冲突。为了推动案件调解工作的开展,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前往挖树地点勘察现场,对损害树木进行清点、丈量;找村委会主任调查案情,了解了双方矛盾发生的经过、矛盾的焦点;走访了苗木专业人员,确定了损害树木相应的市场价格,作为案件参考。通过承办法官一次又一次的深入原被告村里做工作,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对案件相关事实的有了一致的认识,同时也为承办法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打动。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将树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改为要求被告赔付被损树木经济损失,被告也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损失,现已履行完毕。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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