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80后女孩小李,名下资产有公司、股票、美容院、房产、轿车等等,俨然成了大众眼中标准的“白富美”。谁料到,她的“奋斗史”竟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货款不上缴公司财务的方式,挪用了公司收取的货款四百余万。日前,扬中法院刑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处被告小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小李于2008年6月至扬中某公司上班,一直在该公司的营销中心元器件部工作,主要负责合同订立、管理、项目报价、项目回款等工作,从2009年开始,小李开始负责北方片区(长江以北)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为在北方片区的合同签订后,由她确认收到客户货款后,开单通知生产、发货、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客户的货款一般是通过电汇、承兑汇票直接邮寄到公司,再由小李负责将票据拿至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但是,小李在其负责北方片区客户管理工作期间,在收到包含山东某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408万元)后,均没有入该公司财务账册,挪用的资金被其用作购置房产、设立公司、开美容院等。2011年3月20日,小李辞职离开该公司后,接手其工作的小刘发现在小李管理期间,有多比货款没有入账,多达几百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在收到上述山东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承兑汇票后,均没有入公司财务账册,部分承兑汇票通过背书的形式转到了小李经营的镇江某公司,其余汇票被小李找人贴现,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炒股等等。肖某是小李的朋友,他表示,从2010年开始就帮助小李用承兑汇票贴现,每次时间间隔都是在10日至20日左右,他拿到小李提供的承兑汇票后,再通过自己的朋友帮助贴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小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扬中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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