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楼外墙铝板砸坏轿车 所有房东被判集体赔偿
  • 发布时间:2013-11-04 00:00

 

  受害者梅娟(化名)是镇江人,8月10日她出门办事,因不找到停车位,便将车子停在镇江市中山东路中泉大厦楼下。当天,第8号“莫拉克”强台风挟着余威肆虐镇江。晚6时30分左右,梅娟准备驾车回家,当她冒着暴雨来到自己的轿车旁,突然一阵狂风袭来,将中泉大厦外墙面的铝塑板刮落。其中多少块铝板正好砸在梅娟的轿车上,导致车辆挡风玻璃严格受损。于是梅娟来到中泉大厦要求给予赔偿,却发现大厦的产权人多达13家,任何一家都不愿意承担全体侵害的抵偿义务,而面对如何分担赔偿比例,大家又无奈达成一致见解。梅娟无奈,8月26日,她将13家产权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他们赔偿丧失3.66万元。

    有产权人辩称:脱落的铝塑板不是墙体,属于外墙装饰物,该装饰物不是他们安装,谁安装谁领有、谁治理谁负责,梅娟应该向装置跟管理铝塑板的人索要赔偿。

  参照鉴定论断,法院认定车损为2.9万元。被告称损害发生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依据不足不予采取。据此,法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一审裁决涉案产权人,奇特抵偿梅娟2.2万余元。

  第八号“莫拉克”强台风吹落了镇江一大楼的外墙铝塑板,正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小轿车,以至小轿车重大受损。在无人乐意为轿车损失买单的情况下,车主一气之下,将全部大楼的所有产权人――共计13人全部告上了法庭,恳求赔偿经济损失。那么,台风惹祸砸损汽车,是否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呢?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裁决所有产权人赔偿车主损失2.2万元。在个别人看来,强台风造成的损失属于不可抗力,但这场纠纷的判决结果,攻破了人们的惯常思维,告诉人们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视情而定。

  但法官强调,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应考量主、客观因素。台风,在我国属于常见的自然灾害,每年在我国沿海地区都会发生,其中有很多台风会向内陆渗透渗出。在气象等相关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通常情况下台风是可以预见的,通过采用适当的办法,台风造成的影响可能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能够避免。因而,通常情况下,台风是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只有很少一部分台风,诚然当时可以预知,但因其强度高,破坏力大,人们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避免事件发生,这样的台风,就属于“不可抗力”。

  同时,众产权人一致以为梅娟乱泊车、或停车位置不当,自身存在错误,这对伤害成果的产生有直接起因,也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主审法官告知记者,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在事变当时,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产权人是否可省得责。那么,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中泉大厦外墙面系共有墙面,其外墙装潢材料脱落造成梅娟车辆受损,该大厦的各产权人应当按产权份额比例分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在力量,即不能预感、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火山暴发、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等造作灾祸跟战役等社会气象。这些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部署的外在景象。

   法院:

  “不可抗力”依据不足

  对梅娟的起诉,产权人辩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当天刮台风,有“不可抗力”的因素。还有产权人辩称,本案中他们没有履行危险举动,梅娟不应当将他们作为被告。

    法官还再三强调,中泉大厦的外墙铝塑板已利用多年,部分铝塑板已经松动,极易脱落,产权人可能提前采用措施,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但产权人不尽此义务,因此不能免责。 

   梅娟违章停车,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酌情减轻大厦产权人20%的民事任务。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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