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之所以说其特殊,在于被继承人生前明确声明:遗产中20%缴纳党费。
田某,原镇江某设计院职工,一位有着几十年党龄的老党员,今年2月因病去世,也是上文中提及的被继承人。继承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原告一方是田某的再婚妻子王某,他们的婚姻开始于1981年10月,至田某去世两人已经做了三十多年夫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一方则是田某的养女小琴。
王某称,双方婚后经济实行AA制。2009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共同声明:各人存款归各人所有,用于治病等善后事宜,如有剩余,20%缴纳党员,其余由王某、小琴各一半。
“我同意按父亲的遗嘱对财产进行分割,但父亲治疗、办理丧事期间王某给了2万元,不应返还。”小琴在法院表示认可遗嘱内容,双方对王某给付的2万元的性质有较大的分歧。
原来,小琴从田某处拿了6万元及王某的2万元,用于田某生病、办理丧事期间的开支。正是这2万元,小琴认为是自愿给付,王某认为是借用。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件未能调解。
审理中,为查明田某的遗产情况,承办法官耗时三天,至市各大商业银行对田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共查得77174元。
法院认为,田某、王某的共同声明涉及遗产分配的部分,应视为遗嘱。存款77174元,在返还王某2万元后,余款57174元中缴纳党费11434.8元,其余由王某、小琴各继承一半。田某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48786元,在适当照顾年老及生活困难的原则下,由王某享有28786元、小琴享有20000元。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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