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这在全市尚属首例。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10月,债务人江苏某药业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向镇江某银行贷款1800万余元,并以其名下两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10月,债务人与某银行贷款到期,但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拟将已抵押于某银行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抵偿贷款。但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他案纠纷被另一法院查封,无法实现该担保物权。
2013年11月,某银行向开发区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折价,并对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及其他为实现抵押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院受理后,核查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询问了被申请人相关情况,调查了解另一法院查封情况,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系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所产生的新型案件。民诉法修改前,相关物权法律虽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留置财产,但在程序法上未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以往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并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新设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适用特别程序裁判,非特殊情况外需在立案之日起30内审结,且一审终裁。从而解决了抵押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的复杂、漫长且成本高昂的问题,为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保护和担保交易秩序维护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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