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夏某某强制医疗
2013年12月10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首起强制医疗申请案,依法对被申请人夏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镇江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几年前,正值花季的夏某某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发病时会跑出家门游荡。2012年7月的一天傍晚,已过而立之年的夏某某突然发病,跑出门就在楼梯内用水果刀将正要回家的邻居华某某脸部划伤。今年7月的一天早上,夏某某再次发病伤人。经鉴定,夏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京口区检察院认为,夏某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刑诉法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遂依法向京口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现年30岁的被申请人夏某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常常出现他人伤害自己的妄想。
2012年7月1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夏某某在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277号丰泽花园1幢楼梯上持水果刀将华某某脸部划伤。2013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被申请人夏某某在镇江市京口区米山人家小区附近旅游超市内,持菜刀将黄某某脸部划伤。经鉴定华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某实施持刀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据此,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决定对被申请人夏某某强制医疗。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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