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缺席审理政策提供假地址被识破
  • 发布时间:2014-01-26 00:00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重者可入罪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20日,詹某向吴某借款22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于2013年6月20日前归还。但詹某未能履行约定。吴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詹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2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润州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吴某提供的地址,向詹某居住的润州区某小区邮寄送达了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从邮局反馈回来的送达回证上显示,签收人为蔡某。由于吴某未提供詹某的身份信息,法院经查询得知詹某为外地人,户籍信息无法查询。签收人蔡某与被告詹某是何关系,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代为签收诉讼材料的同住成年家属,被告是否已经收到法院邮寄的材料等,无法证实。

  带着上述疑虑,承办法官决定在开庭前到吴某提供的被告住址进行核实。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吴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非詹某住址,而是吴某朋友的家,蔡某正是这位朋友的妻子,蔡某一家与詹某并不相识。

  原来,在起诉之前,吴某已经无法查找到詹某的下落。他担心起诉时因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立案,所以将朋友地址提供法院作为被告地址,本想通过法院缺席审理得到判决,却没想到被法官识破。

  对吴某提供虚假地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吴某因无法提供詹某的确切地址自行撤回起诉。

  法官释法

      法官杜薇薇向记者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还应提供被告的住所,以便法院通知被告参与诉讼、送达应诉材料。而吴某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在詹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用朋友的家庭住址替代被告的地址,损害了被告平等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5种强制措施。妨害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训诫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故意提供错误、虚假、模糊地址导致法院送达不能的时有发生。”杜薇薇告诉记者,对于上述情况,如果是原告隐瞒自己的地址,法院对其采取送达措施后即视为送达;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虚假、错误的地址,法院在穷尽送达措施后找到被告的,应当由原告承担法院因采取各种送达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对于穷尽送达措施后仍然无法找到被告的,即可视为“被告不明”,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原告起诉,并由原告承担相关费用,并视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轻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于被告地址确实不明的情形,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其他信息进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措施,对于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情形,法律也给原告提供了公告送达方式来保障原、被告双方的诉权。

      大家说法

     市民李女士:这个起诉的真是“聪明”呢,随便找个人签收了,开庭被告不来,法院就当缺席判了,幸亏法院发现了,否则真可能被利用了。

  市民王先生:原来是被人欠钱有理,这么一来,弄虚作假的,反而显得理亏了,官司也打不成了。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