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三)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诉镇江某教育培训中…
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并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的拥有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知名企业,已经开发出并且将继续开发一种全面完整的教育管理和语言培训领域的特许经营和管理体系。原告拥有注册号第4597220号“沃尔得”、注册号第4674433号“WORLD”、注册号第4674450号“鹰博士头型” 、注册号第4674451号“抽象飞鹰图案”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镇江某教育培训中心在其互联网网站、学校门牌及周边广告牌、培训机构室内外墙面上等多处宣传、使用“沃尔得”、“沃尔特”“沃尔得少儿英语”、“鹰博士头型”、“抽象飞鹰图案”等标志,与原告的涉案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镇江某教育培训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与原告的关联公司特许权协议终止后,约定不得继续使用“沃尔得少儿英语”品牌即应视为不得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商号、标识语等,王某违犯约定,事后也没有再次取得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其控制的被告网页上、经营场所及其户外广告、室内装潢上继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在依法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许可使用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后,判令被告镇江某教育培训中心在《镇江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3267.5元。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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