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从事货运驾驶的安徽舒城人小许委托其哥哥从江苏省昆山市通过某快递公司为其本人寄送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物品,寄件单上注明的投递地址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A鞋业公司,收件人姓名为小许本人。2014年9月14日下午,揽件的该家快递公司投递员在送件过程中,却将该快件投递到了谷阳镇的B鞋业公司,并由B公司的门卫张小花盖了收件章确认,但之后该快件却不明原因丢失。因为证件的丢失,造成了小许无法正常上班工作,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重新办理驾驶证、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前后一折腾产生了不必要的车旅费、补证费、误工费等损失。
损失发生后,小许曾与该家快递公司进行过协商,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20000元。然而快递公司却认为丢失快递是事实,但不能确定丢失的物品就是小许所述的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同时,按照快递单上的相关条款及快递行业的规定,对于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丢失快递的赔偿金额标准是运费的5倍,小许提出的20000元赔偿显然过高。僵局之下,小许索性将该家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快递公司在投递原告小许的快递物品时,没有按照快递单上明确注明的地址和收件人进行投递,导致原告的邮递物品丢失,对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原告因上述身份证等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依据寄送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应当按照投递快件时所收取的资费的5倍的标准进行赔偿的辩解,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并未与被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原告快递物品的丢失,被告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故不应当按照快递公司的合同格式条款投即快递公司所收取的快递资费的5倍的标准进行赔偿。综合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后,最终法院判决该家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许各项损失1564元。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