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六)李某不服某市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案
  • 发布时间:2014-05-16 00:00

 

 

案情及裁判结果

    2010年上半年,某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李某及朱某、严某、张某、王某五户协商一致,有价转让了英雄路东侧车库建设。原告李某在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过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于2011年8月对车库进行扩建,实际建筑超出了批准范围。被告某市规划局认定扩建部分属违法建筑,2012年10月15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1月23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仍不服,于2013年3月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某市规划局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不当,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扬中法院认为,被告系法律授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查处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是其法定职责,被告有权依法立案查处。原告提出的执法人员资格证附卷及年审情况,此系执法证件管理事宜,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卷宗内须附执法证件及年审情况,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车库,且建成车库的建筑面积超出了被告颁发给某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限期拆除。被告作出的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设现象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违法建设泛滥蔓延,一方面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因此,对违法建设行为绝对不能漠视不管、放任自流。行政机关要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彻底清除城市违章建筑,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通过严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裁判,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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