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私自给付法院不予认可
  • 发布时间:2014-05-23 00:00

 

    深圳某机械公司接到润州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自行与他人达成协议并付款,谁知偷鸡不成蚀把米。润州法院对该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其赔偿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万余元。日前,该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给付11万余元了结此事。

    2011年4月,镇江某液压马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液压马达公司)与东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机电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液压马达公司供给东莞机电公司马达,滚动欠货款120天结算,每月20日前付清之前所欠货款;东莞机电公司累计欠货款金额不超过110万元,超过部分当月付清。

    合同签订后,液压马达公司依约供货,东莞机电公司未能依约付款。2012年3月,液压马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东莞机电公司给付货款,并申请财产保全。3月19日,法院向第三人深圳某机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暂停支付应给付东莞机电公司的货款。同年9月,法院判决:东莞机电公司欠液压马达公司货款1132624.23元,由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同时东莞机电公司还需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2012年10月,为逃避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义务,一方面东莞机电公司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一方面深圳某机械公司与东莞机电公司合谋在深圳以债权转让诉讼的形式,将深圳某机械公司应支付给东莞机电公司的货款转让给他人,并已实际给付130735元。而原告对此一无所知。

    2013年5月,液压马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赶赴深圳后,发现上述恶意诉讼的存在,调取了卷宗材料。并向深圳某机械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要求其赔偿液压马达公司151735元。深圳某机械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申请复议,穷尽各种手段以求拖延时间,避免处罚。

    今年1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深圳某机构公司的异议。5月6日,润州法院执行法官再次赴深圳,扣划深圳某机械公司部分存款,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最终深圳某机械公司主动与液压马达公司进行和解,以给付11万多元了结此案。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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