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二)胡某某生产、销售伪劣胶囊案
  • 发布时间:2014-05-26 00:00

 

 

简要案情

 

    江苏省丹阳市胶丸厂系1958年成立的镇办集体企业,1996年5月改制转让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系该厂法定代表人,厂里的生产、销售、债权债务等所有事务均由其一人承担。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从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购进未经检验的空心明胶胶囊,雇佣临时工进行分瓶装箱,并在包装箱、包装瓶上张贴丹阳市胶丸厂的“丹塔”牌标签,伪造每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然后以丹阳市胶丸厂的名义分别销售到江苏盐城、淮阴、徐州、上海等十八家医药单位,共计7000余箱(每箱100瓶,每瓶100粒),销售金额共计80余万元。2012年4月24日,公安部门查获了被告人尚未销售的空心胶囊131箱。经检测,被告人外销的以上所有“丹塔”牌明胶空心胶囊中铬含量均超过《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前,中央电视台有关浙江“毒胶囊”事件报道后,被告人胡某某及相关业务单位已召回了部分外销胶囊,且被告人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主管的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减轻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然为丹阳市胶丸厂法定代表人,但该单位已改制给其个人,所有营利均归被告人个人所得,且自2007年开始至案发,该厂就以外购不合格产品冒充本厂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即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本案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已经扣押的不合格空心胶囊没收后,予以销毁。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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