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无驾照者出借车辆 车主被判赔偿10万多
  • 发布时间:2014-09-18 00:00

 

    向好友出借车辆,没想到好友驾车撞死他人,因出借车辆时未发现好友根本没有驾照,死者家属遂要求车主赔偿。近日 ,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初,小伙李东购得一辆二手小型轿车,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同年12月,“哥们”王贝因去火车站接人需要,向李东借用该车,李东见王贝平日里经常开着小轿车到处转悠,便以为王贝肯定有驾照,遂未多追问就将车辆交由王贝驾驶。当晚八时许,王贝在驾车过程中与张女士发生碰撞,致张女士受伤,张女士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贝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女士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元,李东、王贝赔偿其余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除保险公司应赔偿11万元外,李东作为车主,在未对王贝是否具有驾驶资质进行必要审查的情况下,就将小轿车借给王贝驾驶,其行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赔偿张女士近亲属10万余元;王贝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使,无视交通安全法规,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应赔偿张女士近亲属40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