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吊机作业砸伤工人 机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句容某建筑公司租用王某的大型吊机进行作业时,不慎将吊机旁正施工作业的工人砸伤,事后机主王某以受雇于该建筑公司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8月的一天下午,句容市某建筑公司因为需要在即将完工的小区内栽种大型树木,于是雇佣了被告王某的吊机进行作业,并由王某充当吊机的驾驶员。下午5时左右,机主兼驾驶员的王某吊松树的过程中,因松树脱落,将正在为建筑公司修剪花木的原告李某砸伤。李某受伤后至句容、南京等多家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00多元。2013年10月,经用人单位句容某建筑公司申请,句容市人社局认定原告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工伤。2014年6月,经鉴定,李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014年2月27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8万多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是受雇于句容市某建筑公司,在事故过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砸人致伤的松树是因为其他工人未捆绑好,不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操作吊机的过程中造成原告李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吊机工作的范围内做工,应当预见到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其未尽到该安全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有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辩称其与建筑公司系雇佣关系,因本案中被告是自己提供特殊的劳动工具吊机,运用自己特殊的操作技术独立完成工作,并按吊机使用的时间收取费用,法院认为其不属于雇佣关系,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其对原告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辩称松树掉落是因为工人没有将树捆绑好,不是由于被告操作不当,但对此辩解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于是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多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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