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争议结梁子,网上泄愤诋毁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日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穆耳向原告小晨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2011年11月,小晨进入穆耳经营的润州区某百货行万达店工作,从事珠宝的订制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劳动争议于2014年2月份进行劳动仲裁。
2014年3月的一天,在镇江网友之家即my0511网站梦溪论坛百姓话题板块上,注册名“我不是xx”的用户发布标题为“现在开店的都是弱势群体,践踏诚信成发家的良方,90后女生教你干一年赚3年,逼死人”的网贴,内容与小晨和某百货行万达店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关联,该用户还发起了对“现在的人是否值得信任”的网络投票,且自行跟帖或者回应网友跟帖,其中部分网帖的内容涉及到对小晨在工作期间的负面评价并且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语,包括“贪财贪到这种地步”、“这也是一个新人上班发家致富的路子”、“起诉的人信用成问题”、“这是个人品问题,为了钱,什么事都做得出来”、“拿钱后回头反咬、没有一点恩情观”等等。截止公证日期3月13日,查看网帖数量达到11568次。
小晨发现后,认定系穆耳所为,便以穆耳在www.my0511.com网站上发帖诋毁名誉、泄露隐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穆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穆耳辩称,在www.my0511.com网站注册的用户名“我不是xx”系公用账户,并非其本人专用账户,针对小晨的发帖并非其本人所为,故请求驳回小晨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向my0511网站核实,查明“我不是xx”系以居民身份证注册,注册信息和身份证件均指向穆耳,且穆耳承认了发贴行为,故穆耳应对其身份证件注册ID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穆耳立即停止在网上发表侵权网贴的侵害行为,连续20日在my0511网站梦溪论坛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支付公证费1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官释法】
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双方于2014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4月,仲裁委裁决穆耳支付小晨二倍工资33030.69元、并要求穆耳为小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穆耳在双方争议已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正常审理的过程中,在面向不特定的人群的公共网络媒介my0511网站梦溪论坛上发表网贴,通过进行侮辱、贬损的负面评价直接否定陈晨的品行,一定程度造成陈晨社会评价的降低,影响了他人对陈晨的公正评价,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小晨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公证费1000元,系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