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隐瞒租赁——违约
  • 发布时间:2015-04-16 00:00

     

      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存在租赁情形,导致买受人无法实际取得房屋。近日,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判决出售人支付买受人违约金2.6万元。

  2011年12月,经中介介绍,镇江市民邵某与杨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款60万元,当日给付购房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房屋。实际上,在同年5月,杨某已将该房屋出租给颜某,而且租期为8年。

  合同签订后,邵某陆续支付房款48万元,并于2012年1月1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2年3月的一天,邵某突然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要求其停止支付杨某应收的房款。后邵某向润州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实际交付房屋,清算水电气等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邵某要求交付房屋的请求,由杨某支付违约金2.6万元。

  法官点评: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所以,邵某要求实际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杨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邵某隐瞒该房已出租的事实,导致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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