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小舅子十多年的姐夫魏某被小舅子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润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1968年的冬天张某的父亲去世了,母亲身患重病还要抚养3个未成年的孩子。作为张某的姐夫魏某四处借钱为丈人料理了丧事,因为丈人留下的3个孩子年龄还小,身体残疾的魏某挑起了家里的重担,为了抚养3个孩子长大,魏某吃尽了苦头。
之后魏某虽然与妻子离了婚重新组建了家庭,但是依然没有忘记老丈母娘,为了能够照顾好病床上的老丈母娘,魏某在1998年3月买下了张某与其前妻宜某的婚前共同财产位于张家湾的房屋,之后的数年间魏某为照顾老丈母娘更换了20多位保姆,最后只能让后妻亲自在家照顾老丈母娘。
张某因为脾气暴躁离过两次婚,生活拮据,房子也没有。魏某眼见于此,对自己一手养大的小舅子心生怜悯,于是想将当初购买的房屋还给张某,因为怕张某现在的妻子不相信,就写了一张便条给他,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给张某,等张某筹到了钱就办理手续,并且约定如果在筹钱期间遇到拆迁,就赠送5万元给张某。魏某还特别交代儿子只要张某10万元,剩下的5万元就不要了。结果儿子去拿钱的时候一分钱没拿到,张某变卦了。
2015年1月张某一纸诉状将姐夫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因为诉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应当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法院认为,该售购房协议,卖方为原告张某及案外人宜某,在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且原告未得到案外人宜某授权的情况下,原告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售购房协议涉及的房屋系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不动产房地一体的原则,对房屋的买卖必然要涉及对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也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前提是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由此集体组织才会将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分配给其享有。被告魏某与原告属于同一个集体组织成员,双方的买卖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售购房协议应属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