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详释高温津贴案件
离职后保安追诉原单位要补高温费
邹平(化名),今年45岁,2013年年底,进入镇江新区一某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平时上班实行三班制,每班八小时,工作内容主要为岗亭值岗。2014年底,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字、盖章,还给付邹平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离职时。
离职后,邹平与朋友聊天时发觉江苏的高温费标准应是200元/月,自己在2014年6、7、8、9四个月只各拿了100元高温费,再加上没有拿到年终奖等事由,将原单位诉至法院,诉请单位支付高温400元和年终奖。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邹平原所在单位在2014年6至9月,共四个月已给付邹平高温费各100元,邹平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可以足额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所以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请。
法官详释高温津贴的规范文件和依据
结合此案,就这段时间市民热议的高温津贴问题,该案的承办法官曹涌首先表示,关于高温津贴具体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有四:
一是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是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于2007年6月8日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三是江苏省人保厅、省国税局等于2011年6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四是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 向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被正式纳入,通过江苏省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岗亭有空调给付百元高温津贴符合规定
曹法官说,本案中,法院查明邹平在有空调的岗亭工作,八小时倒班制,并非全部处于室外高温条件下,单位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履行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根据工种性质及实际工作状况,给付了100元高温津贴,符合规定。
并且,邹平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邹平该项诉讼请求。
此外,曹法官还提醒到,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且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若就此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还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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