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陈某涉嫌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2014年7月1日下午,扬中市公安局在泰兴市一足疗店内将其抓获。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分别于2014年4月底、2014年6月23日、2015年4月13日、2015年4月14日四次在江苏省泰兴市一足疗店内、扬中市油坊镇附近其暂住地内,容留钱某、黄某、田某、刘某等人采取冰壶烘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据介绍,被告人陈某曾因卖淫,于2011年11月1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吸毒,于2012年7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卖淫,于2012年10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于次日被该局决定收容教育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3年9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10月11日被该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4月15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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