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款不止步 贪图蝇利终害己
  • 发布时间:2015-08-12 00:00
 
      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为营利而予以协助套现,近日,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2014年5月,扬中市某厂会计王某被人在QQ上冒充其老板,并被骗汇款30万元至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王某信以为真,便分两次将30万元转至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随后,该30万元被转入六张银行卡内。王某发现被骗,遂报案。
   
    而后,在广西宾阳县一男子持前述含诈骗所得赃款的银行卡至被告人徐某经营的某通讯店刷卡套现。被告人徐某明知该男子所持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是诈骗所得,仍利用其店内POS机帮助套现,共取出人民币近10万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7千元。
   
    被告人徐某回忆称:2014年5月的一天,有一个小伙子拿着几张银行借记卡让其帮忙套现。商量好报酬之后,徐某就帮他套现近10万元,并且当时徐某就已经知道这些钱一定是诈骗所得。
 
    “一是因为他不去银行ATM取款,反而让我套现并愿意付给高额手续费即证明钱来路不明,二是因为我们当地诈骗活动很多,大家心照不宣多以这种方式套现。”徐某交代道,“当时我一时贪心,为了一点利益,就做了违法的事,现在非常后悔”。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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