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时段购买两个不同过期食品,法院视为1次购买行为
  • 发布时间:2016-09-27 00:00

 

    安徽人陶某发现超市的龟苓膏和红葡萄汁都已过保质期,便在同一天下午在超市购买了龟苓膏(3.8元)、五芳斋粽、好丽友薯愿等商品,结完账出来后又进去买了红葡萄汁(5.7元)、卡夫饼干、纯苹果汁等商品,试图以2次不同的购买行为主张获取2次赔偿,这样的诉求在润州法院碰了“钉子”。

    原来,2016年5月9日,陶某在镇江某大型超市购买过保质期的食品龟苓膏和红葡萄汁,提供了2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索赔2000元。与超市协商未果后,将两张诉状送到法院,要求每张发票赔偿1000元。

    润州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2张发票是几分钟之内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银台开出,这与以往消费者都是将购买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对于个别维权者“独具匠心”的过度维权行为,法院仍然会“绿灯放行”吗?答案是否定的。

    判决书中,法院首先肯定了一点: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过程中,未能做到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将该食品卖给了原告陶某,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双方产生纠纷,该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原告陶某要求赔偿购物款并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000元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陶某分开购买,要求2张发票各赔偿1000元的诉求,法院认为,“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陶某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收银台结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购物行为,按照“退一赔十”向陶某支付一次赔偿金。

    遂在两份判决书中,一份支持了陶某的赔偿请求,超市需支付1003.5元,另一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市仅需支付5.7元的购物款。对于这样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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