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坝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新奇的是,借条上“担保”后面没有签名,只有几个点。
2014年9月份,王明亮因经营需要,向周剑借款20万元,并由丁小逸进行担保。后来经过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担保人均没有偿还,故周剑诉至法院。丁小逸辩称,借款真实存在,但他对此事仅仅提供证明,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原来借条上的内容为:“今借到周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借款人:王明亮 2014.9.*. 证明:丁小逸 担保:····”。庭审中查明,借条下半部分的“证明”、“担保”“丁小逸”三处内容均由被告丁小逸所写,但“担保”后面的四个点,无法确定由谁书写,且此四个点与借条上其他文字所用的并非同一支笔。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丁小逸是否属于担保人。
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由上可知,作出保证行为,起码要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本案中,被告丁小逸写出“证明”、“担保”字样后,只在“证明”后面签名,未在“担保”后面签名,可以认定其只同意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借条上,并没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
原告主张点了这四个点,就等于被告丁小逸同意担保,本院认为,借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不应想当然套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用“····”来表示“同上”的含义的习惯,况且,此四个点与借条上其他文字所用的并非同一支笔,原告亦未亲眼见到被告丁小逸点了这四个点,仅凭当前证据,无法判断这几个点由谁所写。
借条作为享有债权的重要依据,原告应当审慎对待,但原告身为会计工作者,在发现借条存在瑕疵后,却未要求借款人完善,没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丁小逸不属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办案手记】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属、朋友、邻居、同事等彼此熟络的人之间,因而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很多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者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据,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法官特别提醒,在向外借钱之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完整、规范的手续,并保存好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
同样,为了避免牵涉进他人的债务纠纷,万不可随便在借条上签字,若非要签字,则要标明到底是借款人、担保人,还是仅仅是见证人,日后对簿公堂时,也好说得清楚,辨得明白。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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