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下借款人的房产证,便可高枕无忧?
  • 发布时间:2016-11-25 00:00

 

  手里拿着借条和债务人的房产证,本以为自己借出去的钱肯定有保障,没想到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仅判令对方还钱,却驳回了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

  2014年12月,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陆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陆某人民币陆拾万元周转,现用扬房权证三茅镇字第6000****号的房产予以抵押,本借条借期为一个月,到期如不偿还,愿用上述抵押物赔付借款。 借款人:徐某 2014年12月*日”。当天,陆某将60万元转给徐某,徐某也将他的房产证交给了陆某保管。借款到期之后,徐某迟迟不肯偿还,陆某多次催要无果,只得诉来法院,要求判令徐某偿还借款,并对徐某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房屋即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所以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达成用房屋做抵押的合意,徐某也将房产证交于陆某保管,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故对于陆某要求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办案手记】

  为了让借出去的钱更有保障,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抵押物便是房子。部分老百姓因法律知识匮乏或者碍于情面,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殊不知,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是拿到对方的房产证即可,而是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务必完善手续。

  本案中,抵押权虽未设立,但双方之间存在抵押合意,也有书面手续,抵押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原告可依据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另行提起诉讼,且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法理分析下文再述。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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