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获刑四年
被告人肖某某系扬中市三茅街道卫生院下属乡村医生。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承租民房开设私人诊所开展诊疗活动。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以肌肉注射的方式一次性将0.5克注射用头孢硫脒及3毫克地塞米松针剂注射在两岁儿童李某某身上,注射后,李某某出现呕吐、呼吸微弱、心弱及昏迷休克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李某某系肌肉注射头孢硫脒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
这次非法行医案件的公开审理,给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广大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提高了旁听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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